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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xx,公司员工。

原告马xx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xx、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告居住小区属被告管理。20xx年x月xx日上午8时许,原告上班途经小区X路,恰逢汽车经过,为避让站立于草坪中的窨井上,窨井盖断裂,原告双腿全部陷入其中,之后,原告报警并由家人送至医院治疗,为此花费495.45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95.45元、交通费72元、误工费5000元,三项共计5567.45元。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摔伤地段是小区草坪,该地段是不应该正常行走的道路,且事发地点系小区开阔处,车辆转弯不可能导致原告无法站立;2、窨井盖当时并非无盖、残缺,事发时间为白天,光线良好,若窨井盖已断裂,原告作为成年人不可能站立在上面;3、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单据所显示时间与医院就诊时间基本不符;4、原告所提供收入依据证明显示原告存在严重超时加班现象;5、原告仅提供病假单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误工损失。综上,被告认为无义务承担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xx年x月xx日上午8时前后,原告在小区X号楼门前由西向东行走,为避让一辆由南面行驰过来之后又右转弯的车辆,原告站立人行道一边草坪的窨井上,随之窨井盖断裂,原告亦因此扭伤腿脚,经诊断,原告软组织挫伤、两下肢挫伤。

审理中,原告称,事发时,原告为避让车辆站立到窨井盖上,窨井盖断裂后,原告腿部三分之二部位陷入,当时腿脚上的皮肤破裂,但仍能行走,当时被告让原告先去就诊,但之后又只愿意承担医药费。被告则表示被告并无过错,但鉴于法院做工作,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居住小区内,为避让行径车辆站立于非行走路线的草坪窨井盖上,致使窨井盖完全断裂、被告腿脚陷入其中,故原告受伤及至产生经济损失与仅仅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被告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该方案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xx补偿款1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晓燕

书记员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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