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男,58岁。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成年。
缪某某诉徐某某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的(2009)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某某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确认,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偿还缪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本案经本院债权确认后,于200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备案执行。2010年12月1日,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鉴于举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2月17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缪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道生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