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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原告徐某。

原告周某。

原告来某。

原告周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钟,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某支付原告周某等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以此清结。支付方法:2010年5月10日前、6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五原告及被告各负担2,762.5元,此款已由五原告预交,被告应负之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五原告。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龚燕

代理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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