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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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蒋xx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日签订了合伙经营《东方明珠》房地产开发项目,200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己在东方明珠房地产开展项目中的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了被告。该协议约定2008年10月底付给原告50万元,该项目办理好售房许可证10日内付给原告50万元。可时至今日,被告未付原告分文转让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转让款100万元。

被告辩称,100万元转让款属实,先用土地款还款,其它限期。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签订合伙经营《东方明珠》房地产开发项目,200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己在东方明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被告。该转让款100万元至今未付,被告承认该100万元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xx承认拖欠原告刘xx项目转让款100万元属实,限2010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刘xx,原告刘xx表示同意。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与被告蒋xx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的其它权利,其它双方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被告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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