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万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万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万某某驾驶甘x号出租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X路幼儿园门前道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时,适逢原告刘某某驾驶甘x号出租车由东向西直行,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万某某于2010年10月13日前赔偿原告刘某某汽车修理费600元,被告万某某的汽车修理费200元自负。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