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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87年出生。

诉讼代理人石福宁、罗秋榕,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在宣判前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已经代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其不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郑丽霞

审判员戴志雄

人民陪审员陈某连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挺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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