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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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雷波县人,农民。2006年11月28日被四川省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逮捕,2007年5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2009年12月1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派出所(略),12月24日押解回天水后被拘留,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杜取古、王友平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得天水市秦州区X镇X村民杜耀祖彩礼3.2万元,李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甘肃省甘谷县人王友平(在逃)预谋到天水市借婚骗财。李某某与当地人杜取古(女,生于X年X月X日,已判刑)预谋后,二人于3月底窜至天水与王友平取得联系,由王友平介绍,李某某冒充杜取古表兄,将杜取古嫁给本区X镇X村杜耀祖为妻,骗得杜耀祖彩礼3.2万元,尔后李某某、王友平离开。4月8日,杜耀祖带杜取古办理户口迁移时,杜取古借机随李某某逃跑。赃款除共同挥霍外,李某某分得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耀祖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杜取古、王友平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自己彩礼3.2万元。4月8日,杜耀祖带杜取古办理户口迁移时,杜取古借机逃跑的事实。

2.证人杜开礼(系杜耀祖之父)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李某某、王友平领了一个女人到自己家里,称给杜耀祖介绍对象,共被骗彩礼3.2万元。4月8日,杜取古借机逃跑的事实;

3.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李某某、王友平带另外两个四川姑娘给其儿子辛某军介绍对象并索要彩礼4万元,因自已怀疑这伙人是骗子,在质问王友平后,四人逃跑,第二日听说杜取古也逃跑的事实;

4.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王友平曾给其介绍过一个四川女子做媳妇并收了彩礼3万元,后该女子不愿久居,有一四川人退彩礼后将该女子领走的事实。

5.结婚证及准迁证,证实李某某为骗得杜耀祖及家人的信任,送来杜取古的户口准迁证及杜取古与杜耀祖办理结婚证的事实;

6.办案说明及(略)经过,证实李某某被(略)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借婚骗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李某某曾因同类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借结婚诈骗农民钱财,社会危害性大,赃款分文未退,应予严惩。但其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07)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及本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治全

代理审判员方琼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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