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以嫁给夏邑县X乡X村苏庄苏XX为由,到其家之后,以买衣服为借口骗取苏XX现金1000元。之后趁苏XX不备,盗窃苏XX家中的现金4000元,而后逃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或一年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苏XX的陈述;3、证人秦XX、王XX的证言;4、辩认笔录;5、夏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