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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11月22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0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指控:

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于2008年到夏邑县X路南段交易市场购买五辆自行车和两辆电动车,价值4000元。加价后销售给邱立功(已判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闫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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