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800元。查明:2010年8月13日16时25分,被告杨某驾驶鄂x号车,由迎宾桥南头出来左转弯时,适逢原告黄某乙驾驶新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桥南头路口,两车相挂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某与黄某乙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其车受损程度较重,遂于2010年8月26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于2010年9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5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