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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马文剑,甘肃忠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短暂的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性格暴躁,其恶劣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其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以及金手镯一只。经查明:原、被告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分居两地,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升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结婚之前被告杨某收到原告贾某的彩礼x元。原告贾某不要求被告杨某返还金手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杨某于2010年9月22日前退还给原告贾某彩礼75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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