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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被告:彭某,男,x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猜忌并经常限制原告自由,并多次打闹原告娘家,双方曾协议离婚,后为孩子又复婚,但仍无法正常生活要求离婚。经查明:原、被告1997年9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彭某怡,2008年3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同年3月31日复婚后双方仍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猜疑、感情淡漠;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女孩彭某怡由原告范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被告彭某收入稳定后按实际条件支付);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彭某于2010年10月2日前腾出原告住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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