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均,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宾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