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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均,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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