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上海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严某医疗费人民币1860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上海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