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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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奚荷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X路X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董某面部,致被害人董某某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伟

审判员黄某明

代理审判员梁宝娣

书记员陈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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