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朱某与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朱某于2010年7月26日去世,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504-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朱某与被告朱某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朱某在中国银行内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4万元归被告朱某所有;账号为存款人民币3万元归原告朱某所有;其余存款均归原告朱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朱某在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均归原告朱某所有;
四、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归被告朱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朱某、朱某与被告朱某均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