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第四生产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
负责人张某某,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第四生产队(以下简称闫垌村第四生产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5)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垌村第四生产队负责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剑南,被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5)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