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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闫垌村第四生产队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第四生产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

负责人张某某,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乡X村第四生产队(以下简称闫垌村第四生产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5)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垌村第四生产队负责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剑南,被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5)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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