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告毛某
被告蔡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1年1月起,某、被告双方所生女儿蔡某颖随某告毛某共同生活。
二、被告蔡某每月支付蔡某颖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蔡某颖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某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