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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某告毛某

被告蔡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1年1月起,某、被告双方所生女儿蔡某颖随某告毛某共同生活。

二、被告蔡某每月支付蔡某颖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蔡某颖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某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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