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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杰诉王小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和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近年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与其他异性同居,使其不得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内心是不同意离婚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蔡某。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而发生矛盾。2010年9月中旬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如果财产分割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询问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告在于原告未正确处理其与其他异性之间的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珍惜拥有的夫妻感情,相信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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