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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田某某与被告施某某、闫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433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田某某与被告施某某、闫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田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审判员王某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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