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偿还汤某人民币20,00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起每月25日之前偿还人民币1,000元直至清偿止;(上述款项届时未履行,则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汤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