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本院于2008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8年1月5日被告杜某某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吕某某处借款x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现尚欠5500元未还,被告同意上述事实并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杜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某人民币55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21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06元,退还原告10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彦军
二○○九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江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