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又名吕X,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9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9月16日由杞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吕某因琐事与本村李XX夫妇发生打架,李XX的鼻子被吕某用木棍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