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药材郑州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威、邹某某,均系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贞,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药材郑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药材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威、邹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黄某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