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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斌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2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4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张某某、方某某、陆某某等人为下家,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并从中牟利。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网络赌博相关界面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婷

书记员陈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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