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81.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