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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上海)(略)事务所(略)。

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27日登记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虽为生活琐事闹矛盾,但感情尚好。2007年7、8月起被告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被原告拒绝后双方关系开始发生实质变化。2008年4月后原、被告再无夫妻生活并分居。2009年1月被告将自己婚前房屋变卖,造成无居住地。现要求离婚,财产现不予主张。离婚后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被告孙某辩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尚好,只是婆媳之间有些矛盾。双方未分居,因原告在2010年6月29日将门锁调换,不让其回家,才造成分居。但其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并搞好婆媳关系。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未生育。婚后为生活琐事及婆媳关系时有矛盾。2010年6月原告将门锁调换,致使被告无法回家。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夫妻,理应更珍惜这份感情和婚姻。现双方为生活琐事而闹至该地步,原、被告均有责任。现被告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搞好婆媳关系,对此原告应以宽大的胸襟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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