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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法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邵阳市大祥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略)。

被告申仲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五金厂宿舍三楼X号。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申仲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曾某某诉称,2004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x万元,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没有约定利息,几年以来,被告均以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拖推。2008年3月24日,在原告数次催收之下,被告偿还了x元。余下x元限于2009年3月24日偿还,并承诺以住房予以抵押,重新立下借据。如今,被告限定的还款期已超过,但被告没有守信予以偿还欠款,也没有履行将住房进行出卖来还款的承诺。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申仲池口头辩称,被告已在2009年5月又归还原告5000元。实际只欠原告x元,请求能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申仲池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曾某某人民币x元。

二、原告曾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被告申仲池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封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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