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邬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开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邬宏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开执字第76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