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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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福建惠尔(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励某某,福建惠尔(略)事务所实习(略)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x二轮摩托车(后载XXX)沿宁屏路往宁德市蕉城区X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3线21KM+900M处时,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跨越道路中心线行驶,与逆向行驶且未开大灯的闽x二轮摩托车(后载XX)相撞,致使驾驶闽x二轮摩托车的XXX受伤(经法医鉴定,XXX的伤情属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XXX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与被害人X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XXX人民币x元。款定2010年9月17日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付清。并取得被害人X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XXX、XX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及被害人照片,血液提取笔录,南方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宁公刑鉴损伤字第2009第X号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南方司鉴中心(2009)醇检字第X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鉴定中心(2009)醇检字第X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闽中司(2009)鉴字第1025、x号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宁德分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公交认定(2009)第x、x-X号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宁公交复字(2009)第X号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2009)蕉民初字第X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综合查询系统信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凭,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闽x二轮摩托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何时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XXX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予以监管、帮教,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励某某辩称,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X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XXX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要求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充足、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傅德华

审判员谢长权

人民陪审员陈某连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

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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