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个体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53年10月22日,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个体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
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石柱县X乡X村上升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在2009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谭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二、谭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3368.5元,由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3368.5元,由王某某、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