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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上思县X镇X路“新天酒吧”门口时,发现该酒吧门口前停放有1辆深红色的电动车无人看管后,便上前将该车盗走并藏匿在其家中。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归还失主。经过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卢××的陈述、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罗某君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君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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