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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诉被告姜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姜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诉被告姜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姜某欠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购房首付款30000元,原告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自愿放弃7500元,只要求被告姜某支付22500元,此款被告姜某已当庭付清。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原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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