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琚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甘肃省文县X街人。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留坝县人民法院(2010)留民初字第47-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留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合伙承包经营河道采沙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的留坝县人民法院起诉,且留坝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军林
审判员:牛全武
审判员:甘新田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