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屹,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乡县织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X乡X村月塘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卫华,湖南人和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宁乡县奇景艺术围栏制造厂,住所地宁乡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宁乡县织尚织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宁乡县奇景艺术围栏制造厂对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x.2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胡某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