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1月10日16时许,中间人王维维(另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讲其朋友韦宝吉想购买500元人民币的K粉,问陈某某是否有“货”,陈某某回答讲“有啊”,并与王维维约好在本市X路五公司宿舍路口附近交易。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按约定来到上述地点,将用烟壳包装的1小包K粉卖给韦宝吉,韦宝吉将人民币500元交给陈某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韦宝吉身上缴获K粉1小包,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小包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7.8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购毒人员韦宝吉和中间人王维维的陈某,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K粉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龙玉柳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