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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建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户某某诉称,1998年,户某某、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从2007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08年元月分居生活至今一年零七个月,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陈某某辩称,户某某所诉不是事实,户某某、陈某某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三年的恋爱生活,彼此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陈某某与女儿还在户某某工作单位生活,现在因为户某某有了钱,买了一辆车,又和一个女人交往,户某某是一时的迷失了生活的正确方向,才提出离婚的,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陈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依法驳回户某某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户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女户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生活中户某某因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引起了陈某某的无端猜疑,因此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陈某某便带女儿居住娘家生活,户某某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户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户某某、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时有生气、争吵发生,但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生活中因户某某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引起陈某某的猜疑,因此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相互信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且陈某某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愿意继续共同生活。户某某应予理解,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对户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户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建社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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