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X诉陈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纪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X与被告陈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燕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纪X、被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分别居住在本市X路X弄X号X、X室房屋内。2009年12月17日,原告之妻发现X室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发现系X室内漏水所致。虽物业公司当日对漏水部位予以修复,但X室内积水直至次日才漏完。因此次漏水造成X室内客厅墙面、地板、护墙板、踢脚线及席梦思床垫、衣物、羊毛毯等进水受损,且X室经常出现漏水情况,故在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60元。

被告陈X辩称,2009年12月17日,因天气寒冷致X室进水管发生爆裂。物业公司当日即对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所以原告家中受损情况并不严重,进水衣物等也已送去清洗,故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系本市X路X弄X号X、X室房屋的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09年12月17日8时许,原告家人发现家中出现漏水情况后即向被告反映,并向物业公司保修。当日9时许,物业公司对X室漏水部位进行了修理。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权证、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在居住、使用房屋过程中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在发生突发情况后,均能积极面对,及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现因X室内水漏至X室,致X室墙面、地板、部分衣物等进水,被告作为X室房屋所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物品受损情况、房屋受损部位的现状及修复所需费用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40元,由原告陈X负担254.40元,被告陈X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燕

书记员王晓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