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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

被告翁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7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一份,且书面约定了还款期限,嗣后被告归还了原告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月31日,被告对于借款余额人民币45,000元又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拖欠该款至今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翁某某应归还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该款由被告翁某某分别于2011年2月底前、2011年5月底前各归还原告曹某某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1年7月底前还清;如被告翁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曹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5元(原告曹某某已预缴),由被告翁某某负担(被告翁某某应于2011年2月底前将该款给付原告曹某某)。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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