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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某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柏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一审第三人张某丰,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张某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柏某、崔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韩某某,一审第三人张某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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