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匡XX诉被告胡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元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2月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租住崇明县X街XX公房。1997年原告退休后,由被告胡XX使用该房屋,并以原告匡XX的名义每月交付房租金人民币7.40元近10年。嗣后,有关部门为原告换发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告交付了2010年度的房租金。2010年9月1日,原告匡XX诉讼来院称,被告擅自占用原告公房,故要求被告立即清除其储放于系争房屋内的杂物以归还原告租用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崇明县X街XX的公房1间,被告胡XX于2010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匡XX。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匡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5日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华
审判员沈元明
代理审判员杨国昌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