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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蔡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蔡某。

被告王某。

被告蔡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王某、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王某、蔡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楼上下层邻居。现三被告未经原告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其天井内违章搭建一个顶棚,并在天井外墙上安装金属栅栏式鸽笼,用于饲养鸽子,影响了环境整洁,对原告的生活亦构成妨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拆除上述顶棚和鸽棚。

被告蔡某、王某、蔡某辩称,原告所述现状属实,被告确实在天井上方搭建了一个顶棚,但该顶棚低于天井原有围墙,对原告的安全并不构成妨碍。同时,被告是信鸽协会会员,而被告外墙搭建的金属式栅栏鸽笼,目的就是为了鸽子的进出,虽然被告也知道养鸽子会对周围相邻居民造成一定影响,但被告之前已对原告表示过歉意,现在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蔡某、王某、蔡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现被告未征得原告和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其天井外墙,破墙开洞搭建了一个金属式栅栏鸽笼,并将其天井上方封闭,搭建了一个顶棚,该顶笼成斜坡式未高出天井围墙。故原告以三被告上述行为影响其生活、安全为由,诉至本院,作如上所诉。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城市居民在居住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了个人爱好,适当的饲养信鸽并无不当,但需征得当地部门和周围邻居的同意。上海作为我国超大型城市,一般旧式小区现有的居住条件并不具备饲养鸽子的条件,被告作为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本应严格依照法律和会规。原、被告所居住小区系八十年代建造的旧式小区,该小区现有状况并不适合饲养鸽子,现被告未经当地有关部门和周围居民同意,擅自在其居住的房屋天井外墙上破墙开洞,安装金属式栅栏鸽笼,用于饲养信鸽,显已对原告的生活构成影响,理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同时,被告现在天井上方搭建的斜坡式顶棚,其高度并未超过围墙,对原告的安全未构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顶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原告认为被告的顶棚搭建属于违章搭建一节,鉴于违章搭建行为,侵犯了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正常的管理秩序,故原告可向有关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反映,由房管、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王某、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现在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天井外墙搭建的封闭式金属栅栏鸽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二、原告马某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蔡某、王某、蔡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凌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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