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处工作人员。
被告杨××。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卞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称,被告杨××的女儿杨×丽因病于2008年8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在原告医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319,841.84元,病人住院期间已支付医疗费69,000元,除统筹支付154,082.79元之外,尚欠原告医疗费96,761.05元。2009年2月15日杨×丽在原告医院去世。被告杨××于2009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保证自2009年3月起,每月还款100元。被告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款项已履行,但自2010年3月起,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计划。因原告数次向被告催付欠费无果,原告遂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所欠医疗费人民币5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分期还款计划书。
被告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的女儿杨×丽因病于2008年8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在原告医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319,841.84元,病人住院期间已支付医疗费69,000元,除统筹支付154,082.79元之外,尚欠原告医疗费96,761.05元。2009年2月15日杨×丽在原告医院去世。被告杨××于2009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计划书》,保证自2009年3月起,每月还款100元。被告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款项已履行,但自2010年3月起,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计划。截止至2010年7月,被告杨××共计欠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后,有权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现原告所提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主张,有据为凭,本院可予准许。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支付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欠付医疗费人民币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良
书记员丁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