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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招摇撞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年9月16日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国兰、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的身份,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新国,打电话至永兴县财政局办公室,要求该局局长周××向其汇报抗冰救灾情况,并留下手机号码x。周××得知后,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提出中央财政部会拨款支持永兴冰灾恢复建设,但要周××分摊送给财政部官员的礼品价款3.6万元(礼品为“奥运鸟巢”模型2套,每套1.8万元),并要求周××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户名:曾凡祥;卡号:x),后被周××识破而未能骗得钱财。

2、2008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冒充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打电话要求桃源县财政局局长谢××购买2套价值共3.6万元的“奥运鸟巢”模型,后被谢××识破而未骗得钱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谢××的陈述、证人胡××、郭××、廖××、郭×的证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申请表与领用合约及领卡签收单、提取笔录及稿纸一张、电话通话详单、湖南省财政厅出具的证实王新国同志职务的证明一份、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红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职务,进行招摇撞骗,企图骗取巨额财产未得逞,损害了国家机关威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已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阳海盛

审判员雷震宇

代理审判员罗利桃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建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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