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严某诉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

被告成某。

原告严某诉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6年12月初,被告称经济困难来沪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给原告,表示2007年1月20日之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3月至6月每月归还人民币10,000元,如违约,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07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因本人成某因经营需要,故向严某朋友借到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并定于2007年元月20日前先归还贰万元整,然后在2007年的3月至6月底每月归还壹万元整,还清债务。如有违约本人同意按借款利息每日千分之一处罚,并同意如违约可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仲裁和上诉。借款人:成某住址:长沙市X路X委X栋X门X,身份证:X于2006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上海借出人:严某2006.12.25。”逾期,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2009年8月13日,原告持借条一张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某。现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借条,被告如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07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无不妥,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成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严某自2007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旭珏

审判员张青

代理审判员高珊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