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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之间缺乏深入的了解,结婚较为草率,虽婚后生育小孩,但双方均感未建立起真正扶妻感情,都觉难以共同生活。特别是婚后发现原来双方在生活习惯、人生观、价值观等均有不同。在家庭生活中对大小事情的处理均无法达成一致,且双方互不信任,与双方父母的矛盾也不可调和。2009年5月原、被告分居。分居以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双方均感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刘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双方的矛盾主要产生在带孩子的问题上。由于结婚至今原、被告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因此主要与双方家长住在一起,由于双方父母在带小孩的问题上有些矛盾,原、被告因各自维护自己的父母而发生争吵,这种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有的。被告认为,如果双方都能退让一步,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而且现在孩子还很小,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刻,需要父母亲都在身边。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名刘某。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引发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希望原告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增进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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