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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与白某乙、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林业站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农民,被告白某乙之妻。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桂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双方因原告在自己的院墙外空地上修建厕所产生纠纷,虽经村X村乡干部多次调解,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甲在其院墙外沼气池东墙一侧沿线从南向北1.5米处修建厕所。

二、被告白某乙、陈某某赔偿原告白某甲杏树款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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