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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郭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返还拟定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某与郭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返还拟定金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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