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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康宏春,陕西省丰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凤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7月27日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1999年6月簧⑴泻亟魏毭W,X年X月X日生男孩叫贺某恒,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闹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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