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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邓某、陈某某、玉林市玉林镇东明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又名杨X)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告:玉林市X镇东明造纸厂

委托代理人:吕坤才,广西玉洲律师所律师。

被告:邓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玉林市X镇东明造纸厂(下简称东明造纸厂)、邓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松、人民陪审员文超智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告造纸厂委托代理人吕坤才,被告邓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4月13日,被告东明造纸厂(变更前为玉林东明造纸厂)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x元,并口头承诺支市付高额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其经多次追索,被告仍不归还原告借款。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x元及自2000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赔偿因占用资金利息的损失给原告。

原告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

元的事实;3、被告营业执照查询单及其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东明造纸厂诉讼主体资格适格;4、录音,证明杨某就是杨某甲及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东明造纸厂答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借款时口头承诺借期三个月;2、原告要求赔偿因占用资金利息因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邓某答辩:其当时是东明造纸厂的工作人员,借条上的经手人只是其履行借款手续的职责,该借款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借条上陈某超的签名是原告要求我代签的。

被告陈某某答辩:其只是东明造纸厂工作人员,因其和九兄的关系比较好,曾与他说过东明造纸厂如果需资金周转,叫他借款。该款是东明造纸厂向九兄(杨某甲)借的,其当时出差在外,没签有名字,与借款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东明造纸厂、邓某、陈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认为其在录音中只是提议借款要给利息,至于造纸厂给不给利息与其无关。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某内容有效,并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9年4月13日,玉林市东明造纸厂(被告造纸厂变更前为玉林市东明造纸厂)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某甲(即借条中的杨某)借款x元,并由经办人被告邓某立写加盖有“玉林市东明造纸厂”印章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陈某超的签名是被告邓某代被告陈某某签的。原告多年多次追索,被告东明造纸厂仍不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0年4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只是造纸厂的工作人员,借条上的经手人是邓某履行借款手续的职责;陈某某虽是造纸厂工作人员,但被告造纸厂向原告借款与陈某某没有关联,本院对被告邓某、陈某某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予以采纳。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东明造纸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原告要求被告东明造纸厂归还借款x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算欠妥,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0年5月10日)起计。原告应付多诉部份的诉讼费。被告东明造纸厂抗辩其借款时双方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届满后原告只是向邓某和陈某某追过还款,从没有向其追讨过,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被告东明造纸厂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抗辩的成立,本院对被告东明造纸厂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林市X镇东明造纸厂应归还借款x元给原告杨某甲。

二、被告玉林市X镇东明造纸厂应归还借款利息给原告杨某甲(利息的计算:以x元为基数,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负担168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

上述判决应支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何洪

审判员赵松

人民陪审员文超智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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